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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4    点击数:    

 

 
滨 州 市 物 价 局
       滨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价发〔2016〕89号
                             
 
关于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城区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城区供热价格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按照《滨州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2017年度供热采暖季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热价格
居民用热价格继续执行23元/平方米。综合考虑煤炭价格及居民承受能力,居民实际缴纳热费标准执行22元/平方米,1元/平方米的差价由市本级及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根据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和市住建部门审核的居民用户实际用热面积补贴给供热企业。
非居民用热价格执行32元/平方米。
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执行。
1、居民用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标准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为0.14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用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标准为9.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为0.20元/千瓦时。
三、其他事项
1、供热计费面积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供暖期为年度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内24小时不间断供热,室内温度不低于18℃。
2、对城区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执行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对学校、托儿所(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价格。
3、为及时开展供热成本监审,各供热企业要于供暖季结束30内将年度供热成本资料情况上报市物价局。
本通知限2016-2017年度供暖季执行,供暖季结束后自行废止。
 
 
 
 
滨州市物价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5日
 
 
 
 
 
 
 
 
 
 
 
                            
抄报:崔洪刚市长、张凯常务副市长、李维东副市长、袁朝晖秘书长,王庆霞、李茂生副秘书长。
抄送: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
                            
滨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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