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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集中供热实行两部制热价的批复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29    点击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尽快确定城市集中供热有关费用价格的函》收悉。实行分户控制,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按需取热,能够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安装热量表的用户中实行两部制热价,现将实行两部制热价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供热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的两部制热价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居民热费的计算: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²)×用户供热面积(米²)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为9.2元/米²;计量热价为30.61元/吉焦。

  用户供热面积为房产证实有面积。

  非居民热费的计算: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²)×用户供热面积(米²)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为13.6元/米²;计量热价为45.25元/吉焦。

  用户供热面积为房产证实有面积。

  适用范围

  已安装供热计量实施,并申请按热计量收费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均可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热费收缴

  热用户应在集中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收费办法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进行结算。

  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试点单位要注意搜集有关数据资料

  供热前,各供热企业对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供热参数、供热面积、供热温度、供热压力、供热管网等)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登记造册。供热期间,各供热企业要做好供热数据的收集与汇总工作,为进一步完善两部制热价提供依据。

  以上价格为试行价格,执行时间为2010-2011年供暖年度。

  今年供暖季,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的,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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